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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7 題

機關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時,應附記廠商如認機關所為之通知違反政府採購法或不實者,至遲得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幾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 A 15日
  • B 20日
  • C 30日
  • D 4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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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廠商面臨被剝奪投標資格這種嚴重的處分,為了確保他們有足夠的時間準備書面理由進行抗辯,法律所給予的救濟時間,通常會比一般的標案行政查詢(通常為 15 日)稍微充裕一點。在維持行政效率與保護商業生存權之間,你認為法律會設定一個大約接近三週的時間,還是長達一個月以上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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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權益救濟的關鍵時效

同學的判斷非常正確!能精準選出這個天數,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停權處分」的程序正義有著紮實的理解。在實務中,當機關擬將廠商刊登公報(即俗稱的黑名單)時,這屬於影響廠商權益極大的行政處分,因此法律賦予廠商一定的時間進行自我辯護與救濟。

異議期限的法規精準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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