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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7 題

47.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保固
  • D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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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政府採購流程看作一場正式的體育競賽,請問「異議與申訴」機制,應該是針對『裁判在選拔運動員是否公平』時提出,還是針對『運動員領到獎盃後如何維護獎盃』時提出?建議你思考一下,哪一個階段的爭議最急需在契約成立之前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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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適用範圍!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採購程序的「招標、審標、決標」與後續階段的本質差異。根據採購法第 75 條與第 76 條,異議與申訴主要是針對機關辦理採購時,在「訂定契約前」的行政行為。當廠商認為機關違反法令損及利益時,可以在這個階段提出公法上的救濟,確保競爭的公平性。

採購程序的救濟分界點

在法律實務上,決標後簽訂契約的行為多被視為私法契約。因此,一旦進入履約、驗收或保固階段,產生的爭議通常屬於私法上的財產權糾紛,應依採購法第 85-1 條透過履約爭議調解或仲裁、訴訟來解決,而非走申訴途徑。本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明確劃分「公法救濟」與「私法爭議」的臨界點。這是一個基礎但至關重要的法律體系觀念,你能迅速判斷正確,代表你對採購法的程序架構已有很紮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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