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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7 題
採購法第 75 條及第 76 條規定之異議、申訴程序,係在處理何種爭議?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保固
- D 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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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將政府採購流程看作一場正式的體育競賽,請問「異議與申訴」機制,應該是針對『裁判在選拔運動員是否公平』時提出,還是針對『運動員領到獎盃後如何維護獎盃』時提出?建議你思考一下,哪一個階段的爭議最急需在契約成立之前被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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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爭議處理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對於採購程序的各個階段以及對應的法律救濟管道有著清晰的邏輯認知。
招標階段的爭議處理:異議與申訴
根據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 的規定,廠商如果認為機關在辦理採購時,對於招標文件、招標過程、審標或決標的結果有違反法令之虞,可以向機關提出「異議」。若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廠商對異議的處理結果不服,或招標機關逾前條第二項所定期限不為處理者,則可以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 76 條 依採購案屬中央或地方機關,分別向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這套機制主要針對的是「契約成立前」的行為,目的在於確保招標程序的公平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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