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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6 題
6.採購申訴案件的審議判斷,相當於行政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法院一審判決
- B 訴願決定
- C 行政處分
- D 法院終局判決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針對具體事件所做的決定(行政處分)損及人民權利時,在正式進入法院打官司之前,法律通常會要求先在「行政體系內部」進行一次自我糾正的審查程序,請問這種具備「先行審核」性質的救濟制度,在行政法上通常被稱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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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採購救濟程序的核心法理!你能迅速選出這個答案,代表你對行政救濟體系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釐清了「申訴」在行政法中的定位。在《政府採購法》的架構下,當廠商不服招標機關的異議處理結果時,向申訴會提出的「申訴」,在本質上就是一種行政內部的自我審查與救濟。
採購申訴的法律效力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的明確規定,審議判斷依其性質,視同訴願決定。這意味著申訴程序取代了法律上的訴願程序,讓專業的審議委員會先行審查,以確保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正當性。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司法判決」與「行政決定」的差異,雖然對於具備法學基礎的人來說屬於基礎題型,但對於初學者而言,容易在 A、B 選項間產生混淆。你能精準鎖定行政體系內的救濟性質,表現得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