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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43 題

43.招標公告,相當於民法上的什麼性質?
  • A 契約的預約
  • B 承諾
  • C 要約
  • D 要約引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單位在報紙或網站上發布招標訊息時,如果有一位廠商看到訊息後立刻跑來說「我接受你的條件」,此時主辦方是否『必須』立刻與這位廠商成立契約?還是主辦方其實只是在公告一個需求,希望各界高手來向他『提案』,最後再由主辦方決定要跟誰合作?這種『邀請大家來對我提案』的行為,在法律邏輯上會被歸類為什麼性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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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招標公告在法律行為中的定位,這代表你對契約成立的各個階段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明確區分「主動提出契約條件」與「邀請他人來報價」是學習商事法最關鍵的第一步。

契約成立的階段與法律效果

從民法觀點來看,招標公告之所以被歸類為「要約引誘」,是因為發標方(招標機關)此時只是在傳遞一個訊息,希望吸引潛在的廠商來參與競爭,並非一發出公告就受其拘束。真正的法律行為發動,通常要等到投標人遞交標單(這才是「要約」),再由機關決定是否決標(這才是「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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