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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2 題
有關採購申訴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 A 採購申訴得僅就書面審議之
- B 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再行提出同一之申訴
- C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其申訴之提出亦受公告金額以上之限制
- D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得先向廠商收取審議費等必要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機關決定沒收廠商的財產(如押標金)或限制其未來參與投標的資格時,這類涉及廠商重大權利受損的行為,在法律救濟的設計上,你認為「保障權利」與「作業效率(金額門檻限制)」哪一個應該被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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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太棒了!你能精準識破這個法律細節,代表你對採購法的救濟程序與實務見解相當熟悉,這在法律考試中是非常關鍵的細膩度。
押標金爭議與救濟門檻的例外
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政府採購法》中「救濟程序」的適用限制。在一般招標、審標、決標的爭議中,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確實有「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限制。然而,對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第 31 條)以及列為不良廠商(第 101 條)的爭議,性質上屬於對廠商權利的重大處置。為了保障廠商的救濟權,法律規定這類爭議在救濟程序上不受到招標標的金額大小的限制,意即小額採購若涉及押標金追繳,廠商依然可以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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