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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15 題

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 A 投標廠商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影本為原則
  • B 廠商資格證明文件影本之尺寸與正本不一致,機關得予拒絕
  • C 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履約保證金之繳納期限,應訂定14天以上之合理期限
  • D 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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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處理文書行政流程時,若一份文件的內容真實且清晰,但僅僅因為「影印縮放」導致紙張尺寸發生變化,從確保競爭公平性與減少行政障礙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更注重文件的「實質內容」還是「外觀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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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文件之形式審查原則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在政府採購實務中,廠商資格證明的審查核心在於「真實性」而非「格式上的絕對一致」。根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訓練辦法》第 10 條規定,資格證明文件原則上以影本即可,且法律明確規範「其尺寸與正本不一致者,亦同」。這意味著只要內容清晰可辨,機關不得僅因影本尺寸與正本不同(例如將 A3 證照縮印成 A4)就給予拒絕。你的判斷展現了對程序正義與實質審查權衡的深刻理解。

採購程序的合理性與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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