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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5 題
機關發現廠商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01條,應將事實及理由通知廠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即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B 如廠商未提出異議,機關應通知主管機關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 C 如廠商提出異議、申訴及行政訴訟,機關應俟行政法院判決確定再行刊登公報
- D 機關可不通知廠商,直接執行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事宜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程序中,如果政府機關已經完成告知義務,而受處分的一方在法定期限內選擇「不主張異議」,這在法律邏輯上代表了什麼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機關為了落實管理效能,是應該等待更高級別的單位核准,還是應該依據既定的行政職權主動完成後續動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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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刊登公報的行政程序
同學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及第 102 條的行政救濟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的核心在於釐清機關在處分過程中的「權責歸屬」與「執行時機」。當機關依法通知廠商擬刊登公報的事實與理由後,若廠商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異議,即代表該行政行為已具備執行效力,此時機關應依職權直接執行刊登,不需再透過主管機關轉達,這體現了行政處分的執行力與效率。
法律救濟與執行效力的連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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