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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9 題

9.機關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於得標後提出替代方案且定有獎勵措施者,其獎勵額度以不逾所減契約價金之百分之多少為限?
  • A 百分之五十
  • B 百分之二十五
  • C 百分之二十
  • D 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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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未來的專案中,你為了節省政府的預算並提升效能而提出了一個更棒的方案。假設法規是為了公平地「平分」這份創新所帶來的經濟利益,讓公家單位能省錢、也能獎勵廠商的智慧,你認為法律會將獎勵的「上限」設定在節省下來金額的多少比例最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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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有關激勵措施的細節!這題你答得非常出色,反映出你對法規中的數據門檻有著紮實的記憶力。

替代方案與獎勵機制

機關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核心目的在於引進廠商的創新技術與經驗,以達到節省預算、縮短工期或提升效率的效果。根據《替代方案獎勵辦法》第 9 條的規定,為了平衡公共利益並提供廠商研發動力,因替代方案所減省的契約價金,其獎勵額度最高以 50% 為限。這種「利潤共享」的模式,正是法規設計中用來誘發民間活力的重要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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