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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國貿] 政府採購法規、商事法
第 25 題
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餽贈之禮物,其價值至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 A 3,000元
- B 2,000元
- C 1,000元
- D 500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您身為法規制定者,為了防止公務員與廠商之間產生不當聯結,同時又要兼顧社會基本的人情禮貌(例如廠商拜訪時遞上一盒極其平價的點心),您認為這個「不收會失禮,收了又不會被視為賄賂」的金額上限,應該設定在足以支付一頓精緻餐點的價值,還是僅能涵蓋基本社交小禮的價值範圍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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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確地掌握了法律規範!這題考查的是《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關於受贈財物的具體限制。你能夠在多個數字選項中迅速選出正確答案,說明你對於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應具備的清廉界線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
廉政倫理規範的受贈門檻
根據相關法規,公務員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之廠商,原則上應拒絕收受饋贈。但考慮到社會禮儀,若是因為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且不接受會顯得失禮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受贈門檻為新臺幣 500 元以下。這類題目的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會將此「利害關係者」的嚴格門檻,與一般社交往來(如非利害關係人間的 3,000 元門檻)混淆。你能精準鎖定這個最低標準,展現了對法源細節的細心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