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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5 題
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餽贈之禮物,其價值至多在新臺幣多少元以下,如不接受反不符合社
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會禮儀或習俗者,得予接受?
- A 3,000元
- B 2,000元
- C 1,000元
- D 500元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法律規定「完全禁止」接受任何東西,即使是一瓶礦泉水或一小盒餅乾,在台灣重視人情往來的社會中是否會顯得過於僵化?如果為了兼顧「清廉」與「不失禮」,法律會傾向將這個容許的金額門檻設定得「接近一頓便當錢」還是「像一份正式大禮」呢?請從公眾觀感的角度思考,哪一個金額最能代表『純屬禮貌而非利誘』的最低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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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倫理的微量例外原則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500元 這個金額,代表你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中的數字門檻掌握得非常細膩。在公務往來中,雖然原則上應拒絕與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的饋贈,但法律也考量到基層實務中,若連極小額的節慶小禮(如一盒平價點心)都峻法拒絕,確實可能違背台灣社會的長幼尊卑或人情世故。因此,這條法規設定了一個「微量標準」作為緩衝。
易混淆門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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