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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人員得為之行為?
- A 避免參加有利害關係廠商所舉辦之餐會
- B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饋贈
- C 主動參加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 D 於交通不便地區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為了防止利益輸送,明文規定「不可以接受合作對象的請客」,但同時又考慮到某些特殊情況(例如去偏遠山區工作確實沒交通工具)而給予彈性。當你面對一個雖然表面上對大眾開放、但內容涉及「餐飲招待」的行為時,你覺得身為執行公務的採購人員,應該優先考量「一般大眾的權利」還是「維護職務的公正形象」?這兩者之間該如何劃分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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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中細微的行為界線,這代表你對《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的核心精神已有很深的理解。
廉政倫理的紅線與餐會禁令
在政府採購法規中,採購人員的誠信與中立是維持招標公正性的基石。根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 7 條第 1 款,採購人員不得接受與職務有關廠商之食、宿、交通、娛樂或其他類似情形之免費或優惠招待。雖然準則第 8 條列出了部分例外情況,但選項 (C) 強調的是「主動參加」且性質為「餐會」,即便該場合對一般人開放,採購人員若主動尋求這類與職務利害關係人的飲食接觸,仍極易產生「私相授受」的負面觀感,這與倫理準則要求應維持的專業距離相違背,因此並不屬於法律授權的「得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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