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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 B 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
-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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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讓親屬獲得「不正當利益」,那麼當一位親屬在一家規模龐大的公司裡擔任基層員工,且職務內容與該政府標案完全沒有任何重疊或接觸時,你認為這位公職人員還有必要為了避嫌而放棄處理整件公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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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政府採購法中關於機關人員迴避之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5條規定:「機關人員對於與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在選項A中,單位首長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當該法人參與採購時即涉及本人利益,自應迴避;選項B中,計畫書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屬於二親等以內親屬,亦須迴避;選項C中,A之胞兄屬於二親等以內親屬,後續之履約管理及驗收等採購事項均涉及該親屬利益,同樣必須迴避。而在正確選項D中,雖然C為A之配偶,但因C並未參與該廠商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故該採購案客觀上並未涉及其配偶之利益。既然未涉及法條所明定之利益,單位首長A即不須依規定迴避,故本題正確答案為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