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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4 題
下列何種狀況單位首長A不須依政府採購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迴避?
- A A兼任財團法人董事,該財團法人參與該單位採購時
- B 投標商計畫書所列協同主持人為A之子
- C A就職前,其胞兄B已為該單位採購案之得標廠商,A就職後關於該採購案之履約管理及驗收事項
- D A之老婆C任職於廠商,該廠商參與單位採購,C不參與該項採購之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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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的初衷是為了防止公職人員利用職權讓親屬獲得「不正當利益」,那麼當一位親屬在一家規模龐大的公司裡擔任基層員工,且職務內容與該政府標案完全沒有任何重疊或接觸時,你認為這位公職人員還有必要為了避嫌而放棄處理整件公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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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政府採購法》第15條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規範,已經具備了相當細膩的辨析能力,不僅能識別親屬關係,更能進一步考量該關係人在實務中的角色。
公職人員迴避的核心標準
在《政府採購法》的邏輯中,強制迴避是為了確保採購的公平性與公正性。在選項 (A)、(B)、(C) 中,單位首長或其親屬皆處於「足以影響採購結果」或「直接從中獲益」的關鍵位置。例如 (A) 的法人董事職務、(B) 的計畫協同主持人,以及 (C) 既有合約的後續驗收,這些情況若不迴避,將會產生嚴重的利益輸送疑慮。因此,法律要求首長必須退離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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