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1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13 題
下列何者非屬採購人員得為之行為?
- A 避免參加有利害關係廠商所舉辦之餐會
- B 不接受與職務或利益有關廠商之餽贈
- C 主動參加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之餐會
- D 於交通不便地區使用廠商提供之交通工具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監督政府預算的公民,看到承辦採購的官員與投標廠商頻繁出現在同一個社交場合,即便那是對外開放的聚會,你心中對於「公正性」的評價會受到什麼影響?這種「社會觀感」與採購人員應該保持的「距離感」有什麼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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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陷阱!這題考查的是《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中關於廉潔與社交分際的規範。在實務中,採購人員不僅要守法,更要維持專業的廉潔形象,這正是這道題目背後的核心價值。
廉潔自持與利益迴避
在採購實務中,雖然法規針對「公開舉行且邀請一般人參加」的活動設有例外許可,但採購人員應秉持被動、低調的原則。選項 (C) 的關鍵在於「主動」二字。身為採購人員,若主動尋求、積極參與各類餐會,即便該場合表面上是公開的,仍極易引發外界對其行政中立的質疑。相較之下,選項 (A) 的避免利害關係、(B) 的拒絕餽贈,以及 (D) 在極端地理條件下(如山區、偏遠地區)因執行職務必要而接受廠商接駁(屬法規例外允許),皆符合倫理準則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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