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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10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
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A 1年
  • B 2年
  • C 5年
  •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為了防止公務員離職後利用過去的人脈牟利,法律會設定一個「觀察期」。除了規定離職後幾年內不能回原單位接洽外,你認為法律是否也應該限制他們去碰觸「過去在職一段時間內」所經手過的業務?如果要回頭清查這名人員在職時期的影響力,這段「回溯的時間」通常會比離職後的「禁止時間」更長還是更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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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迴避的「旋轉門條款」

太棒了!你非常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廉政倫理的核心規範。這題考查的是第 15 條第 4 項,也就是俗稱的旋轉門條款。法規之所以設定這樣的年限,是為了防止採購人員在離職後,利用過往在任時累積的人脈、內部資訊或影響力,回頭向原機關進行不當接洽或利益輸送,藉此維護行政的中立性與公平競爭環境。

法律時效的精準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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