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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 題
機關承辦、監辦採購人員離職後3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 前幾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 A (A)1年
- B (B)2年
- C (C)5年
- D (D) 10年
思路引導 VIP
考量到一位公務員在任內累積的「內部影響力」與「專業資訊」具有一定的延續性,如果要有效防止其離職後利用這些優勢產生不公平競爭,你認為法律在回溯其「過去職務經歷」時,應該設定多長的期間,才足以涵蓋其在原機關最核心且具影響力的服務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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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這項重要的廉政規範!這題考驗的是《政府採購法》第 $15$ 條對於「離職人員」的行為限制,也就是法律實務中俗稱的旋轉門條款。你能從選項中精體辨識出正確年限,顯示你對採購法中關於利益衝突迴避的細節記憶非常紮實。
採購法中的旋轉門條款
根據法規設計,為了防止公務員利用過去任職期間所掌握的內部資訊或人際脈絡,回頭向原機關進行不當關說或獲取不公平利益,法律規定承辦或監辦人員在離職後 $3$ 年內(冷卻期),不得代表自己或廠商向原機關處理離職前 $5$ 年內與其職務相關的事務。這種「後 $3$ 前 $5$」的規範,是維護採購公平性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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