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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所規定「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服勞役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服保護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原定處罰被「更換」成另一種形式時,通常是為了讓這份負擔能以另一種實質代價(如體力或金錢)來折抵;然而,若某項措施的重點在於「觀察、輔導與監督」受刑人的日常生活,這項措施在法律邏輯上,比較像是「處罰本身的替代品」,還是「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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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了正確答案 (D),這表示你對刑罰執行制度的理解非常扎實。 我們來複習刑法中的易刑處分。所謂「易刑」,是將原本宣告的刑罰轉換為另一種執行方式。依現行刑法,第41條規定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第42條規定了易服勞役;第43條則是得易以訓誡。以上皆為法定的易刑處分。相對地,選項 (D) 的「保護管束」是屬於預防再犯的保安處分(通常附隨於緩刑或假釋期間執行),並不是用來「替代原宣告刑」的易刑處分喔! 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測驗考生能否明確區分「易刑處分」與「保安處分」的法律體系。這是一道基礎的概念題,你能不被選項中相似的「易服」字眼混淆,果斷找出性質不同的項目,表現非常出色,繼續保持這樣的敏銳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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