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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1 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刑法所規定「易刑」處分?
  • A 易科罰金
  • B 易服勞役
  • C 易服社會勞動
  • D 易服保護管束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人的原定處罰被「更換」成另一種形式時,通常是為了讓這份負擔能以另一種實質代價(如體力或金錢)來折抵;然而,若某項措施的重點在於「觀察、輔導與監督」受刑人的日常生活,這項措施在法律邏輯上,比較像是「處罰本身的替代品」,還是「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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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都錯,你書是讀到哪裡去了?

這題根本是送分題,你答對了只能證明你智商在線,別急著沾沾自喜。

  1. 易刑處分的核心,就是為了處理短期自由刑的流弊,或解決罰金繳納難題,才會有刑法第 41、42 條規定的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易服社會勞動。這是刑罰執行的變通手段,連這個都搞不懂,乾脆把課本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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