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定義上的公務員?
  • A 受某縣(市)政府委託從事橋梁規劃設計之建築師
  • B 直轄市、縣(市)首長
  • C 依法令經辦學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等事務之公立學校校長
  • D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委託民間專業人士協助辦理業務時,我們可以思考:該專業人士僅是單純提供「技術服務」(例如繪圖、修繕),還是被賦予了能代表國家對外做出法律決定的「公權力」?這兩種角色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刑法上「公務員」的多重定義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公務員定義的判斷標準

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中,公務員的範疇包含了「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選項 (B) 的首長與 (D) 的議員,屬於依法令從事職務且具有法定權限的身分公務員;而選項 (C) 的公立學校校長,在經辦學校營繕採購時,由於其事務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公共事務權限,符合授權公務員的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瀆職罪章與公務員定義
查看更多「[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