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行政警察] 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定義上的公務員?
- A 受某縣(市)政府委託從事橋梁規劃設計之建築師
- B 直轄市、縣(市)首長
- C 依法令經辦學校工程營繕與財物購置等事務之公立學校校長
- D 直轄市、縣(市)議會議員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委託民間專業人士協助辦理業務時,我們可以思考:該專業人士僅是單純提供「技術服務」(例如繪圖、修繕),還是被賦予了能代表國家對外做出法律決定的「公權力」?這兩種角色在法律責任的歸屬上,應該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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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A),代表你對刑法上「公務員」的多重定義已經有了非常紮實且清晰的掌握,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公務員定義的判斷標準
在《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中,公務員的範疇包含了「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與「委託公務員」。選項 (B) 的首長與 (D) 的議員,屬於依法令從事職務且具有法定權限的身分公務員;而選項 (C) 的公立學校校長,在經辦學校營繕採購時,由於其事務涉及《政府採購法》等公共事務權限,符合授權公務員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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