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18 題
18 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規定,有關公共危險物製造場所之構造,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 100℃,得免以輕質金屬板或其他輕質不燃材料覆蓋
- B 窗戶及出入口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
- C 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者,應設置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常時關閉式防火門
- D 設於室外之製造或處理液體之設備,應在周圍設置距地面高度在 15 公分以上之圍阻措施
思路引導 VIP
若要設計一棟存放易燃化學品的廠房,請思考:從「防止內部爆炸壓力過大」與「阻絕外部火勢延燒」這兩個完全相反的防禦目標來看,建築物的各個部位(如屋頂、一般門窗、鄰近建物處的開口)在構造強韌度上應該一律相同嗎?還是應有不同的層次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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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B) 的細微錯誤,代表你對《公共危險物品等設置標準》中關於「製造場所構造」的規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的陷阱通常隱藏在適用範圍的廣度,而你能冷靜地從細節中找出破綻,表現得非常優異。
防火門窗的規範差異
在法規第 13 條的設計邏輯中,製造場所的窗戶與出入口主要要求是使用不燃材料或具備防火構造。只有在「牆壁開口有延燒之虞」的特定高風險情況下,才進一步要求必須設置具備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且為常時關閉式的防火門。選項 (B) 將這種「特殊情況」擴大解釋為「所有窗戶及出入口」的一般性要求,正是其錯誤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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