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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一般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32 題

要保人甲為工地工人,月薪僅有最低基本薪資,其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乙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新臺幣 6000 萬元之死亡保險,乙公司予以承保。試問:該死亡保險契約效力為何?
  • A 無效,因道德危險過高
  • B 無效,因屬超額保險
  • C 有效,因屬定額保險,無利得禁止原則之適用
  • D 有效,但乙僅需於事故發生時,至甲預期生存期限內所可賺取之金額為限,負給付保險金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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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一棟房子』的價值與『一個人的生命』價值,在衡量方式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某種價值是『無法估計』的,那麼保險法中用來防止不當得利的『損害填補原則』,還能適用在它身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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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保險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人身保險財產保險的核心差異。人身保險(如死亡險)屬於定額保險,由於「生命無價」,無法以金錢精確衡量,因此不適用「損害填補原則」與「利得禁止原則」。即便保額顯著高於被保險人的收入,契約原則上仍為有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題目刻意營造「低月薪、高保額」的強烈對比,極具誘導性,多數學生會誤選 (A) 道德危險或 (B) 超額保險。你能冷靜依據法理判斷,表現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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