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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保險人無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 (B)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不得選擇以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之方法,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 (C)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D)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無須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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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法律還允許投保人僅透過『補繳少許差額』就領取『全額理賠金』,這對於其他誠實申報年齡並繳交正確保費的人來說公平嗎?在公平對待與風險對價的原則下,法律應該如何調整事故發生後的給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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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正確選項為(C)。依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因此,選項(C)完全符合法條但書之規定,為正確解答。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同樣依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故選項(A)稱保險人無須退還保費為錯誤;當所付保費少於應付數額時,法條明定要保人得選擇補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以維持契約效力,故選項(B)稱不得選擇此方法為錯誤;而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故選項(D)稱無須退還溢繳保費亦屬錯誤。綜合以上說明,本題僅有選項(C)之敘述正確。

📝 年齡不實法律效果
💡 依年齡誤差情形區分為超限無效、少繳比例、多繳退費。
比較維度 保費少繳 (年齡低報) VS 保費多繳 (年齡高報)
事故發生前 補繳差額或比例減額 保險人應退還溢繳費
事故發生後 僅能依比例減少保額 應退還溢繳費
超限後果 契約無效,退還保費 通常不涉及超限問題
💬年齡不實採「對價平衡原則」,少繳者縮減權利,多繳者退還金額。
🧠 記憶技巧:超限無效退保費,少繳比例多繳退,事故發生不能補。
⚠️ 常見陷阱:常考「事故發生後」的處理。事故後不可補繳短繳保費,必須直接按比例減少保額,避免保戶事後投機。
告知義務 對價平衡原則 保險契約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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