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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代理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有關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 C 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D 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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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這個「風險與保費對價」的契約中,如果事後發現一開始計算保費的基礎(例如年齡)弄錯了,導致客戶「多付了錢」來換取「較低的風險保障」,從合約公平性的角度來看,保險公司對於這筆『不屬於它應得』的差額,應該做出什麼處置才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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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好!看來你對於《保險法》第122條關於「年齡不實」的規範掌握得相當透徹。這題正確答案為 (B),完全符合法律對於「溢繳保費」應予退還的公平性要求。

年齡不實的法律效果辨析

這類題目在法規考試中具有極佳的鑑別度,挑戰點在於考生是否能精準分辨不同情境下的法律後果。首先,若真實年齡超出承保限度,依據《保險法》第122條第1項,契約應為「無效」而非選項(A)所稱的「解除」,兩者在法律意義上截然不同。其次,關於選項(C)的陷阱,雖然法律賦予要保人選擇「補繳保費」或「比例減少保額」的權利,但同條第2項設有但書:若「保險事故發生後」且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則不得要求補繳。這正是選項(C)描述「事故發生後亦同」之所以錯誤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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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不實之效果
💡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採「溢繳退還、短繳減額」比例原則處理。
比較維度 保費多繳 (報大實小) VS 保費短繳 (報小實大)
處理方式 退還溢領保費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事故發生 依原保額給付 依比例減額給付
超齡限制 不適用 若超限則契約無效
💬年齡不實並非一律解除契約,而是依保費對應的保障比例調整。
🧠 記憶技巧:多退少減,超齡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少繳保費時「可選擇補繳」,法律明定為「按比例減額」。
告知義務 契約效力 保費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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