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9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15 題
下列關於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效果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但保險人無須退還所繳保險費
- B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不得選擇以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之方法,以維持保險契約之效力
- C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於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
- D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無須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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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保險是一種「風險與保費對等」的契約。如果某人因為報錯年齡而長期享受較便宜的保費,直到發生意外「後」,才想透過補足差額來領取完整的理賠金,這對於其他一開始就如實繳費的人公平嗎?保險公司應該如何根據「已經收到的錢」來重新衡量他應得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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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正確選項為(C)。依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但保險事故發生後,且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之保險費。因此,選項(C)完全符合法條但書之規定,為正確解答。至於其他選項之錯誤原因,同樣依據保險法第122條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故選項(A)稱保險人無須退還保費為錯誤;當所付保費少於應付數額時,法條明定要保人得選擇補繳保費或按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以維持契約效力,故選項(B)稱不得選擇此方法為錯誤;而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故選項(D)稱無須退還溢繳保費亦屬錯誤。綜合以上說明,本題僅有選項(C)之敘述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