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有關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 C 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D 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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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價平衡原則」:如果一個人在投保時,因為不小心填錯資料而『多給了』保險公司不該拿的錢,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保險公司最應該採取的動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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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年齡不實」在法律上的不同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保險法規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細膩且紮實。
保險法第 122 條的應對機制
這題的核心在於驗證保險法第 122 條的規範。當被保險人年齡不實,導致溢繳保費時,保險人應將溢額退還(選項 B 正確)。而大家最容易混淆的點在於「短繳」的處理:根據第 122 條第 2 項,要保人雖有「補繳保費」或「比例減少保額」的權利,但這是有前提的。若保險事故發生後,且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要保人就不得要求補繳,這也是選項 (C) 錯誤的關鍵細節。至於年齡若超過承保限度,法律效力是「無效」而非「解除」,這在法理上有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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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
💡 年齡不實按「多退、少縮、超限無效」原則處理。
| 比較維度 | 多付保險費 (溢繳) | VS | 少付保險費 (短繳) |
|---|---|---|---|
| 處理方式 | 退還溢繳保費 | — |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
| 計算基礎 | 溢領金額無息退還 | — | 實付與應付保費之比例 |
| 事故發生後 | 全額給付並退費 | — | 按比例打折給付 |
💬多付採退費制,少付採比例縮減制,兩者皆為維持對價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