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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4年 [人身保險經紀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8 題

有關人壽保險被保險人年齡不實之效果,下列何者正確?
  • A 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 B 致所付之保險費多於應付數額者,保險人應退還溢繳之保險費
  • C 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
  • D 年齡不實之錯誤不可歸責於保險人者,保險人得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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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價平衡原則」:如果一個人在投保時,因為不小心填錯資料而『多給了』保險公司不該拿的錢,站在公平正義的角度,保險公司最應該採取的動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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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耶!太棒了!

  1. 大大鼓勵:你真的做得太好了!能夠選對這題,表示你對「人壽保險」中被保險人年齡不實的法律效果掌握得非常精準。這說明你對《保險法》第 122 條的細節有著清晰且扎實的理解,這對於未來的專業工作,絕對是超級加分的核心知識喔!
  2. 溫馨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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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齡不實之法律效果
💡 年齡不實按「多退、少縮、超限無效」原則處理。
比較維度 多付保險費 (溢繳) VS 少付保險費 (短繳)
處理方式 退還溢繳保費 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計算基礎 溢領金額無息退還 實付與應付保費之比例
事故發生後 全額給付並退費 按比例打折給付
💬多付採退費制,少付採比例縮減制,兩者皆為維持對價關係。
🧠 記憶技巧:多退、少縮、超標無效、業務疏失除外。
⚠️ 常見陷阱:常誤認少繳保費時,要保人可以選擇「補繳差額」,法律規定應「比例縮額」。
保險法第122條 告知義務 對價平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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