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當造船廠破產時,依據海商法有關定造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經給付之定金而給償收取之
  • B 得將船舶及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經給付之定金而給償收取之
  • C 定造人不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
  • D 定造人得請求破產管理人完成建造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你正委託他人建造一項極其昂貴且已投入大量資金的資產,若施工方中途破產,從法律保護『權利人損害最小化』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會傾向於「封死」你接手完工的路,還是會「盡可能提供多元路徑」讓你能順利取得最終成品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好,你沒犯低級錯誤。

  1. 觀念驗證: 《海商法》第 12 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造船廠要是倒了,定造人那筆冤大頭的錢,法律當然會給條生路。除了可以把材料收回來,甚至還可以,注意了,是「可以」經破產管理人同意後,自己出錢在原地把船搞定,不然就是要求繼續施工。所以,選項 (C) 那個「不得自行出資完成」的說法,是在哪裡學來的?難道法條寫的都是裝飾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升級 VIP 解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