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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9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7 題

當造船廠破產時,依據海商法有關定造人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經給付之定金而給償收取之
  • B 得將船舶及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經給付之定金而給償收取之
  • C 定造人不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
  • D 定造人得請求破產管理人完成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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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正委託他人建造一項極其昂貴且已投入大量資金的資產,若施工方中途破產,從法律保護『權利人損害最小化』的角度來看,法律應該會傾向於「封死」你接手完工的路,還是會「盡可能提供多元路徑」讓你能順利取得最終成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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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測驗當造船廠破產時,船舶定造人依法所得主張之權利。依據海商法第10條規定:「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根據此明文規定,當造船廠(即承攬人)破產時,定造人依法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經給付之定金後給償收取,故選項A與選項B之敘述均屬正確。同時,由法條前提可知,破產管理人可選擇是否繼續完成建造,因此定造人得請求破產管理人完成建造,選項D敘述亦屬正確。然而,法條明確賦予定造人「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之權利,僅規定於使用船廠時應給與報償,選項C敘述「定造人不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明顯與法條內容相違背。因此,選項C為錯誤敘述,是本題的正確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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