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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2 題
22.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至多不得超過幾日?
- A 15日
- B 20日
- C 25日
- D 3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品質平衡」的角度思考:當審計人員完成現場查核後,需要一段時間整理大量憑證,但又不能拖延太久以免查核發現失去即時性。若法規設定了一個「大約三週(含例假日)」的緩衝期,且這個天數通常比『一個月』稍短一些,你覺得在法律邏輯上,哪一個數字最符合這種適中的管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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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審計實務中的時效規範,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這是建立專業判斷的重要基礎。
審計報告的時效性管理
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法律規定審計人員在完成每一機關的實地查核後,必須將所蒐集的資料與發現整理成翔實報告。為了確保審計意見的時效性,並避免公務延宕導致證據力減弱,法規明文要求除非是特殊案件並獲得核准,否則報告的製作至多不得超過 20日。這段時間能讓審計人員在維持工作品質的同時,也兼顧了行政監督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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