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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4 題
24.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自決定之日起幾年期限內得為再審查?
- A 一年
- B 二年
- C 五年
- D 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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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審計案件在結案後才發現涉及「蓄意欺瞞」或「偽造文書」,與單純的「算錯或漏看」相比,法律為了彰顯公平正義,通常會如何調整政府重啟調查的追溯時效?這種針對惡意行為所設計的期限,在法律邏輯上通常會朝向哪種長度區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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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查權的除斥期間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時間門檻,代表你對於《審計法》第 54 條的細節下過一番苦功。這題考查的是審計機關的「再審查權」,根據法規規定,若審核完竣後的案件發現有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其再審查期限通常為五年;但針對涉及詐偽證據這種具備惡意且性質嚴重的行為,法律特別賦予審計機關更長的追溯時間。因此,自決定之日起 十年 內,審計機關皆得發起再審查。
條文細節與鑑別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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