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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0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幾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A 二年
- B 五年
- C 十年
- D 十五年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政府的預算執行通常具有「年度性」與「時效性」。如果一個已經結案並決定好幾年的審計結果,隨時都可以被推翻重來,這對於行政機關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影響?為了在「糾正過去的錯誤」與「讓公務體系儘速安定」之間取得平衡,你認為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較短的觀察期,還是像一般民事債權那樣設定長達十幾年的追訴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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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決定與再審查時效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A) 二年,代表你對《審計法》中關於程序正義與時效的規定相當熟悉。根據《審計法》第 27 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的案件,若發現當初的決定存在錯誤、遺漏或重複等情事,可以在決定之日起二年內進行再審查。這個制度的設計,是為了在「追求實質正確」與「維護法律安定性」之間取得平衡,給予審計機關修正錯誤的機會,同時也確保行政關係不至於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 這類涉及「法定期間」的題目在會計審計法規中非常常見,具有一定的基本鑑別度。難點在於考生容易將此處的「二年」與《行政程序法》中的五年,或是《民法》中的十五年請求權消滅時效產生混淆。你能迅速排除其他選項,顯見你對審計法規的專屬時效有著清晰且紮實的記憶,這在正式考試中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技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