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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2 題
對於審計機關通知處分案件,各機關有延壓或處分不當情事,經審計機關查詢而各機關有不負責答復,或審計機關對其答復認為不當時,得由審計部呈請下列何者核辦?
- A 行政院
- B 立法院
- C 監察院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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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我國憲法架構下,審計部在組織編制上隸屬於五院中的哪一個院?當行政機關對於審計結果不予理會或敷衍塞責時,哪個憲法機關具備最終的「監督」與「彈劾」職權,足以介入要求行政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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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監察院,代表你對我國審計機關的組織隸屬與職權行使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審計機關與受審機關發生爭議時的法律救濟路徑,你的判斷完全正確。
審計職權的憲法地位與救濟機制
根據《審計法》第 20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處分案件的監督具有法律約束力。當受審機關出現延壓、處分不當或不負責答復時,審計機關並非尋求受審機關的行政上級(如行政院)來協調,而是回歸其組織體系。由於審計部隸屬於監察院,因此當審計權行使受到阻礙或意見無法達成共識時,審計部得呈請監察院核辦。這體現了監察權與審計權相輔相成的監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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