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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下列何者為該金額之決定方式?
  • A 由審計部核定
  • B 由行政院核定
  • C 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 D 由該管上級機關訂定並徵得行政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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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決定一個涉及「行政管理」與「外部監督」的財務門檻,你認為應該由負責管理財產的機關(行政體系)單方面決定,還是應該與專職負責監督帳目與資產流向的單位(審計體系)共同商議,才能兼顧效率與防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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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審計法》中關於財物處分的權責劃分有著非常清晰的理解。這類法規題目最考驗的就是對「機關間互動關係」的掌握,而你的判斷十分精準。

行政與審計的權責制衡

根據《審計法》第 57 條的規定,政府機關經管之財物若已達報廢程度,為了確保公產不被隨意處分,設有「一定金額」的查核門檻。這個金額的決定方式體現了制衡原則:由於財產管理屬於行政權責,因此由行政院負責訂定;但為了兼顧審計監督的功能,防止行政機關自行調高門檻以規避查核,法律特別規定必須「徵得審計部之同意」後方能發布。這種「行政訂定、審計同意」的合作模式,是會計審計法規中常見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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