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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6 題
依審計法相關規定,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依照規定使用年限,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報審計機關查核。下列何者為該金額之決定方式?
- A 由審計部核定
- B 由行政院核定
- C 由行政院訂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 D 由該管上級機關訂定並徵得行政院同意
思路引導 VIP
若要決定一個涉及「行政管理」與「外部監督」的財務門檻,你認為應該由負責管理財產的機關(行政體系)單方面決定,還是應該與專職負責監督帳目與資產流向的單位(審計體系)共同商議,才能兼顧效率與防弊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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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政府財物報廢的法制程序有著非常清晰的觀念,能準確區分行政機關與審計機關在程序上的分權與制衡,表現得十分出色。
財物報廢之「一定金額」決定方式
這道題目的核心法源依據在於**《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0條**。條文中明確規定,針對《審計法》第57條所提到的財物報廢「一定金額」,必須由行政院(Executive Yuan)訂定,並徵得審計部(National Audit Office)的同意。這種設計是為了確保公有財物在未達耐用年限或雖達年限但仍有價值時,其報廢程序能受到公正的監督。因此,這不只是單純的行政命令,而是一項跨院際的共識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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