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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1 題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各機關如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由審計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辦
- B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C 由審計部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核辦
- D 由審計部逕行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個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務或預算時出現違失,而審計部作為監督者,在多次提醒卻未獲合適回應時,依據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法架構,審計部應該向哪一個擁有「糾正」與「彈劾」權力的上級憲法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行政體系受到最終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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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顯示你對於審計機關與受審機關之間的法律互動程序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型雖然直觀,但卻是檢驗考生對法規條文熟稔度的重要指標。
審計機關與受審機關之權責互動
根據《審計法》第 20 條的明確規定,當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進行處分時,受通知機關負有「負責答復」的法律義務。這項條文設計的初衷,是為了確保審計意見能轉化為實質的行政改進。然而,審計機關本身並不具備直接處分公務員的權限,因此若遇到機關消極不答復或答復內容顯然不當時,為了貫徹監督職能,審計部必須依行政層級,呈請監察院介入核辦,藉由監察權的行使來落實審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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