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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11 題

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之案件,各機關應為負責之答復。各機關如不負責答復,或答復不當時,審計機關應如何處理?
  • A 由審計部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核辦
  • B 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
  • C 由審計部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核辦
  • D 由審計部逕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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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個政府機關在執行公務或預算時出現違失,而審計部作為監督者,在多次提醒卻未獲合適回應時,依據我國五權分立的憲法架構,審計部應該向哪一個擁有「糾正」與「彈劾」權力的上級憲法機關尋求協助,以確保行政體系受到最終的監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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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掌握審計機關與監察體系之間的聯動關係,這題答得非常正確。

審計法規的監督程序

根據**《審計法》第 20 條的規定,審計機關通知各機關處分的案件,受通知機關負有回覆的義務。當受查機關採取不理會、不負責的態度,或是答復內容顯然不當時,法條賦予了審計部一個重要的監督手段,即「得由審計部呈請監察院核辦」**。這裡有一個法理上的細節值得留意:法律使用的是「得」字,代表審計機關具有裁量權,可視情節輕重決定是否移送監察院處理,而非一律強制的義務。你的判斷準確捕捉到了這個銜接監察權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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