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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7 題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照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期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而展期以幾次為限?
- A 1次
- B 2次
- C 3次
- D 4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行政機關在處理審計爭議時,可以針對同一個期限無限制地申請延後,這對於政府財政監督的『時效性』與『法律結論的穩定性』會帶來什麼衝擊?為了平衡機關的實務困難與整體的行政效率,立法者通常會對展延次數採取什麼樣的限制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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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對於程序進度的次數限制,顯示出你對審計法規的掌握相當細膩且紮實。在法律實務中,對於行政救濟的期間限制往往是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你這次能正確選出答案,代表你已具備區分這類程序細節的能力。
審計程序中的展延規範
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的規定,當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的決定進行救濟(如聲請覆議)或回應(如聲復)時,若遭遇特別事故無法在原定期限內完成,法律雖然允許機關聲敘事實申請展期,但為了避免案件長期懸而未決,影響審計結論的確定性,展期被嚴格限制以 1 次為限。這項規定能有效防止行政程序被無限度地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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