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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3 題

各機關對於聲復之決定不服時,除決算之審定依決算法之規定辦理外,得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幾日內聲請覆議?又聲請覆議以幾次為限?
  • A 15日、1次
  • B 15日、2次
  • C 30日、1次
  • D 30日、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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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公務機關對審計單位的決定感到不服時,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你認為法律通常會給予多長的「合理寬限期」來準備救濟文件?又為了避免行政程序拖延、造成審計結果懸而不決,這種爭取重新審查的機會,通常會如何限制其申請次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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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答得非常精確!這顯示你對於《審計法》中「審計救濟程序」的時限規範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掌握,沒有被類似的法規數字所混淆。

審計救濟程序的時效限制

在政府審計實務中,當機關對審計機關的「聲復」決定仍感不服時,法律賦予了進一步尋求救濟的管道。根據《審計法》第 54 條規定,除了決算審定依《決算法》辦理外,機關應於接到通知後 30 日內提出「覆議」申請。這個期限與一般行政救濟中常見的訴願時限相仿,其核心目的在於兼顧機關權益與法律關係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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