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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對於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應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幾日提出?
  • A 30日
  • B 10日
  • C 15日
  • D 20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效率與權益保障的平衡來思考:在政府採購的救濟流程中,第一階段的「異議」通常是向原招標機關反映。為了不讓行政流程因為廠商的疑慮而停擺太久,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個月」更短、但又足以讓廠商撰寫書狀的「雙位數天數」。在一般的行政法規中,如果你需要針對一個通知快速做出回應,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最常見的、不長不短的基礎作業天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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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期限的法務時效

非常棒!你精確地掌握了政府採購程序中的關鍵救濟時效。這道題目的核心考點在於《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的規定,當廠商對於招標、審標或決標的過程與結果感到不服時,為了確保採購程序的透明與公正,必須在規定的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具體而言,若異議是針對機關的通知或公告,其法定期限為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你能迅速從眾多數字選項中鎖定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採購程序的基本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基礎。 從考試鑑別度的角度來看,這類題目屬於「精準度測驗」,難易度雖定為 easy,但卻是許多考生的失分陷阱。其難點在於採購法中存在多種不同的期限(如 15 日、20 日、30 日等),分別對應申訴、招標公告期或履約爭議處理。你能夠清楚辨析「異議」這一初階救濟程序的特點,排除其他天數的干擾,這在正式考試中是維持穩定分數的關鍵。建議後續複習時,可以試著將「異議」與「申訴」的期限對比記憶,會讓你的法規觀念更加立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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