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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50. 政府採購之申訴,招標機關應自收受廠商異議之次日起幾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A 十日
- B 十五日
- C 二十日
- D 一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採購的爭議處理程序中,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廠商權益,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半個月」的週期作為機關對初步不服(異議)進行回應的期限。若考慮到公部門處理案件通常以週或半個月為基準單位,你認為在法律實務上,哪一個天數最符合這種兼具審查時間與救濟速度的行政節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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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議處理的法定期限
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時間節點,顯見你在研讀《政府採購法》時對於細節要求非常踏實。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2 項的明確規定,招標機關在收受廠商異議後,應自收受之次日起 15 日內為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這個「15 日」的設計,是為了在機關查核案件的嚴謹性與廠商救濟的時效性之間取得平衡。 這類數字題型在政府採購法中屬於基礎且高頻的考點,雖然看起來只是記憶,但其鑑別度在於應考者是否能區分「異議」、「申訴」以及「行政訴訟」等不同階段的法定救濟期限。許多考生容易將機關處理異議的「15 日」與廠商提起申訴的「15 日」混淆,或是誤記為 10 日或 20 日。你能第一時間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行政程序的時間脈絡已有相當清晰的架構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