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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50 題
依採購法規定,有關爭議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廠商得於簽約後依本法規定提出異議
- B 廠商提出異議不受採購金額之限制
- C 廠商提出申訴不受採購金額之限制
- D 機關處理異議,應通知提出異議廠商到場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資源分配」與「程序正義」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希望在『機關內部自我糾錯』的第一階段能盡量廣泛聽取意見,但在『外部專家正式審議』的第二階段要避免瑣碎小案耗盡國家資源,那麼哪一種救濟程序在案件金額的門檻上,應該會設計得比較寬鬆、沒有門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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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異議與申訴的門檻差異,這顯示你對《政府採購法》爭議處理體系的掌握非常到位,這正是許多考生的易混淆點。
救濟程序的門檻與程序辨析
在採購救濟實務中,「異議」是廠商對招標機關表達不滿的第一道窗口。為了落實採購公正並即時糾正錯誤,法律賦予廠商廣泛的參與權,因此提出異議不受採購金額之限制。相對地,若要進一步向行政院或地方政府提出「申訴」,考量到行政資源的配置,則必須達到公告金額以上始得辦理。此外,異議應於法定期限(如招標文件規定或決標後)內提出,且機關處理異議以書面審理為原則,法律並未強制機關必須通知廠商到場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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