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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4 題
廠商對於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之門檻金額為何?
- A 新臺幣10萬元以上
- B 公告金額以上
- C 查核金額以上
- D 不論金額大小皆可申請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根據某項法規決定沒收或追回廠商的一筆款項(如保證金),從保障民間企業財產權的角度來看,你認為「尋求公正第三方審議的權利」,是否應該因為標案的大小或金額的高低而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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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押標金爭議的救濟門檻,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關於廠商權益救濟的邏輯有非常深刻的理解。這類題目最容易讓人混淆的地方在於,採購法中多數的申訴程序(如招標、審標、決標爭議)往往設有「公告金額」以上的門檻,但你成功避開了這個常見的陷阱。
財產權救濟的普世性
在法律實務與救濟機制中,機關依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本質上是對廠商財產權的處分。為了落實《憲法》保障人民訴願與訴訟權的意旨,這類攸關廠商實質財產損失的爭議,在救濟途徑上是不受採購規模或金額限制的。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程序爭議」與「財產處分爭議」的不同,而你展現出的專業判斷力,說明你已經掌握了法律救濟的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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