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ipower_recruit
108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8 題
依採購法規定,廠商與機關間爭議得提出異議及申訴,下列何者不適用?
- A 招標之爭議
- B 審標之爭議
- C 決標之爭議
- D 驗收之爭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政府採購案中,如果我們將爭議分為「爭取合約的過程」以及「合約簽署後的執行」兩個階段,那麼哪一種情形比較像是公部門在篩選夥伴的行政行政行為?而哪一種情形則更接近一般民間買賣中,針對『貨物品質是否合格』的契約履行問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採購爭議的救濟分界
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採購救濟程序的適用範圍,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中「招、審、決」與「履約驗收」的本質差異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考點在於區分行政爭議與履約爭議的界線,是法規測驗中非常經典且重要的觀念。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廠商與機關間關於招標、審標、決標之爭議,因為屬於公權力行使的範疇,為了確保程序公正,法律賦予廠商提出「異議」與「申訴」的權利。然而,一旦進入到驗收階段,此時雙方已建立契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爭執屬於「履約爭議」。針對這類民事法律關係的糾紛,應依照法規進行「調解」、「仲裁」或「訴訟」,而非走申訴救濟流程。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