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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34.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次日起算第15日,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 B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C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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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與採購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針對「異議」或「申訴」設定一個明確的救濟期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權利主張的時限,而當事人在時限過後才提出申請,從機關維護法律安定性的立場來看,通常會對這種「過遲的申請」採取什麼樣的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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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採購法中的時效規定!這題你能迅速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異議提出的法定期限以及後續的行政程序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在法律實務中,程序正義的第一步往往就是「時效」,一旦錯過法定期間,實體上的主張通常就難以進入審查階段。

異議期限與逾期效果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規定,廠商對於採購過程提出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或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以書面向招標機關提出。本題中廠商在第 15 日才提出,顯然已逾越了法定救濟期間。依據《採購異議及申訴處理規則》第 11 條,對於逾期提出的異議,機關的標準處置程序是不予受理,並需以書面通知廠商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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