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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4 題
廠商於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次日起算第15日,對採購之過程提出異議,機關應如何處置?
- A 不予受理,並以書面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
- B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為適當之處理
- C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5日內報請上級機關決定
- D 收受異議之次日起1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與採購程序中,為了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通常會針對「異議」或「申訴」設定一個明確的救濟期限。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權利主張的時限,而當事人在時限過後才提出申請,從機關維護法律安定性的立場來看,通常會對這種「過遲的申請」採取什麼樣的行政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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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同學順利答對這題!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對採購爭議處理期限與機關程序的掌握,是一題非常經典且具實務鑑別度的題目。你能夠精準看出題目中的時間陷阱,非常不簡單。
異議提出期限與逾期處置
依照《政府採購法》規定,廠商若對採購過程有異議,必須在接獲通知或公告次日起的 10日內 提出。題目中的廠商遲至第15日才提出,顯然已經逾越了法定的救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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