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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6 題
36. 廠商如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之情形,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應給予廠商陳述意見之機會,廠商於書面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幾日內,得以書面或口頭向機關陳述意見?
- A 10日
- B 15日
- C 20日
- D 30日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法理中,當機關擬對廠商做出不利處分前,通常會給予一段短暫的緩衝時間讓當事人初步說明。若考量到行政救濟的正式程序(如異議)通常設為 20 日,那麼在進入正式救濟「之前」的單純陳述意見階段,為了兼顧效率,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救濟期限更短的「整數」天數,你會如何推論這個合理的緩衝期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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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政府採購法中的時效細節!這題你選 A 是完全正確的。這反映出你在研讀法條時,對於繁雜的數字期限有著相當清晰的辨識能力,這是非常有競爭力的特質。
行政處分前的程序保障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機關在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俗稱黑名單)前,必須落實正當法律程序。為了確保行政決定公平公正,機關應先書面通知廠商,並給予其陳述意見的機會。而這項法定的意見表達期限,正是從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10 日內,廠商可以透過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這是一個屬於「行政處分前」的先行程序,旨在讓機關在做最後定奪前,能充分考量廠商的說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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