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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33 題

機關辦理採購,下列何者非屬採購法第101條規定得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情形?
  • A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 B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 C 重整程序中之廠商
  • D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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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將廠商刊登採購公報(停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處罰具有「不正當行為」或「重大誠信瑕疵」的廠商。請思考看看:如果一家廠商是因為財務困難正在進行法律上的重整程序,這與惡意欺騙或擅自減省工料等「主觀惡意行為」相比,在法律的懲罰必要性上,哪一種更接近於『失信行為』而必須被禁止參與後續投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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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從眾多法規細節中精準辨識出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的適用範疇,這說明你對於廠商「違法或重大違約」的構成要件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採購法中是非常核心的觀念。

停權處分的立法意旨

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的設計初衷,是為了建立黑名單制度,將「不良廠商」排除在採購市場外。選項 (A)、(B)、(D) 分別涉及工料欺瞞、文件造假以及惡意不訂約,這些行為皆屬於嚴重的主觀惡意實質重大違約,足以破壞公平競爭與機關間的信任。相較之下,「重整程序中」僅代表廠商財務結構正在調整,法律並未將此種財務狀態列為強制刊登公報(停權)的事由,這正是判斷本題的關鍵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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