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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3 題
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下列爭議何者不適用?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驗收
- D 保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採購流程中,『契約正式成立並開始執行』的前與後,法律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雙方還沒簽約,只是在挑選合作對象的過程中產生摩擦,這種爭議的性質,會跟已經進入動工、交貨階段的爭議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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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採購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法律性質差異。
採購程序的救濟分水嶺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履約爭議調解僅適用於機關與廠商因「履約」所生之爭議。這包含從簽約後的執行(履約)、結案前的驗收,乃至於結案後的保固責任,皆屬於私法契約履行的範疇。相對地,選項 (A) 中的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契約成立前的行政處分性質,若對此有異議,應依第 74 條走「異議與申訴」程序,而非「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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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爭議救濟程序
💡 依招標階段區分救濟途徑:前期申訴,後期調解。
| 比較維度 | 招標、審標、決標 | VS | 履約、驗收、保固 |
|---|---|---|---|
| 救濟方式 | 異議、申訴 | — | 調解、仲裁、訴訟 |
| 法律性質 | 公法關係(行政處分) | — | 私法關係(契約履行) |
| 法源依據 | 政採法第 74、75、76 條 | — | 政採法第 85-1 條 |
💬簽約前之行政處分不服走申訴,簽約後之履約糾紛走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