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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1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3 題

有關政府採購履約爭議調解程序,下列爭議何者不適用?
  • A 招標、審標、決標
  • B 履約
  • C 驗收
  • D 保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完整的採購流程中,『契約正式成立並開始執行』的前與後,法律關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如果雙方還沒簽約,只是在挑選合作對象的過程中產生摩擦,這種爭議的性質,會跟已經進入動工、交貨階段的爭議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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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區分採購程序中不同階段的救濟途徑,代表你對《政府採購法》的架構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招標階段」與「履約階段」的法律性質差異。

採購程序的救濟分水嶺

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規定,履約爭議調解僅適用於機關與廠商因「履約」所生之爭議。這包含從簽約後的執行(履約)、結案前的驗收,乃至於結案後的保固責任,皆屬於私法契約履行的範疇。相對地,選項 (A) 中的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契約成立前的行政處分性質,若對此有異議,應依第 74 條走「異議與申訴」程序,而非「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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