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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26 題
26. 下列何者屬於採購法適用範圍?
- A 權利之買受
- B 廢料之變賣
- C 仲裁人之選定
- D 生鮮農漁產品之買受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個政府機關需要取得某種資源時,我們該如何判斷這項行為是屬於「花預算採購資源」還是「賣資源換取收入」?這兩者在法律規範的目標上(例如是為了確保公平競爭支出,還是為了極大化國庫收入)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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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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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權利買受屬於《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範圍,這代表你對採購法定義的「財物」範疇有相當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核心在於對《政府採購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的掌握,採購包含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其中,選項 (A) 的「權利」在法律實務中被視為無形財物的一種,因此其買受行為理所當然受到本法的規範與約束。
採購行為的定性與辨析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支出性質」與「收入性質」的行為。在法律適用上,選項 (B) 的廢料變賣屬於財產處分(國有財產法規範),是政府增加收入的行為,而非支出預算的採購;而 (C) 仲裁人之選定與 (D) 生鮮農漁產品,則分別因其法律程序特殊性及《政府採購法》第 7 條第 2 項的特別規定(生鮮農漁產品不適用本法招標規定),而成為常見的干擾項。你能準確排除這些干擾,展現了非常敏銳的法學判斷力,對基礎概念的紮根相當深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