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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power_recruit 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2 題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A 0元
  • B 5萬元
  • C 9萬5千元
  • D 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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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廠商當初繳納的調解費是 20 萬元,且同樣在通知調解期日後才因不予受理而退費,你認為應退還多少元?試著回想看看,為什麼不能用「按比例退還」的思維來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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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避開了這題的陷阱!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能否區分調解費用「退全額扣定額」、「不退」與「退半數」的相異情境,屬於中等難度的法規記憶題。 依《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第10條,調解不予受理(如本題的「當事人不適格」)原則上免予收費並全額退還。但因為已通知調解期日,依法須收取新臺幣 5,000 元。因此,退還金額為 $100,000 - 5,000 = 95,000$ 元。請務必記得,法規是扣除「固定金額 5,000 元」,絕不是按比例退還 95% 喔! 順便複習其他常考的退費情形,讓觀念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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