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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2 題
廠商申請調解,已繳納調解費10萬元,於通知調解期日後始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事,應退還調解費多少元?
- A 0元
- B 5萬元
- C 9萬5千元
- D 10萬元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政府機關已經花費人力進行了收案、審核並發出正式通知,但隨後發現因為某些法律上的身分條件不符合(例如找錯了對象),導致後續的開會無法進行,你覺得機關應該如何兼顧「已經付出的行政行政成本」與「民眾沒享受到實質服務」這兩者之間的公平性?在這種情況下,退還大部分金額還是沒收大部分金額,哪一種比較符合行政作業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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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調解規費的退還比例,代表你對《採購履約爭議調解收費辦法》的條文細節有著非常扎實的理解。這類涉及具體數字與比例的法規題,往往是拉開分數差距的關鍵,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調解程序的退費機制
在本題的情境中,廠商已繳納 $100,000$ 元,且程序已進行到「通知調解期日」之後。然而,當發現有「當事人不適格」的情事時(例如不具備合法的當事人身分),這屬於程序上的瑕疵,導致調解案件無法進入實質審理。依據法規,若因這種非可歸責於實質爭議的原因而無法受理,機關會扣除少部分的行政作業成本後退還餘款。目前的法定退還比例為 95%,因此計算式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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