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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5 題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至遲幾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 A 2個月
- B 3個月
- C 4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如果採購案件發生履約爭議,為了讓採購案能盡快落幕以減少雙方損失,你認為法規會給予調解委員多少時間來處理,才能兼顧「詳盡調查」與「高效率」呢?另外,這個具體辦理天數,你覺得會規範在《政府採購法》母法中,還是相關的子法調解規則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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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掌握了這個法條數字題!調解機制的設計目的在於迅速解決爭議,避免程序無限期拖延,你選出的答案完全符合法規精神。
履約爭議調解的法定期限
本題測驗的是採購爭議處理程序的具體時效。依據**《採購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第20條規定,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至遲於四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者得延長)。這個時限的設立,是為了兼顧爭議調查的嚴謹性與行政救濟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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