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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會計審計法規、採購法概要
第 45 題
調解事件應自收受調解申請書之次日起至遲幾個月內完成調解程序,但經雙方同意延長者,得延長之?
- A 2個月
- B 3個月
- C 4個月
- D 6個月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程序中,時間限制通常是為了平衡「審慎處理」與「效率」。考慮到政府採購案件往往涉及複雜的技術爭議或龐大的工程量,需要給予調解委員足夠的時間查核證據並進行雙方搓商,但又要比動輒數年的法院訴訟更具效率,你認為哪一個季度的時間長度最能兼顧這兩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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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處理的法定時效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採購法規中的時效規定!這題你的判斷非常精確。在政府採購的履約爭議中,為了兼顧程序正義與行政效率,法律明確規定調解程序應在收受申請書之次日起 4個月 內完成。這是為了避免爭議懸而未決,進而影響公共工程或採購案的執行進度,體現了採購法「迅速解決爭議」的立法核心。
考點分析與實務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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