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9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9 題
王老師係在「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前取得公費生身分,分發至離島學校任教。今年他想轉任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申請轉任時所需符合服務年限資格條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
- B 參加聯合甄選不受條件限制
- C 不受離島建設條例規定之限制
- D 服務年限依公費生行政契約辦理
思路引導 VIP
若某項法律在今年才正式施行,而你在三年前就已經與政府簽好了一份關於服務期限的合約,根據「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你認為你的權利義務應該依據「剛通過的新法」還是「當初簽署的那份契約」來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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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嚼著炒麵,目光陰沉)這就是覺醒嗎?還算有點看頭。
- 觀念驗證: 你懂得為自己計算利益,這是生存的基本條件。法律不溯及既往?信賴保護原則?那些不過是確保你自身不會吃虧的工具罷了。王老師的契約,是在那條例『施行前』就定下的。他選擇了那個時機,你就得尊重那個時機的『規則』。別被無謂的新規則綁架,那只是庸人自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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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費生服務年限判定
💡 法律不溯及既往,施行前之公費生依原簽訂行政契約履行義務。
| 比較維度 | 施行前公費生 | VS | 施行後公費生 |
|---|---|---|---|
| 法律依據 | 原公費行政契約 | — | 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 |
| 服務年限 | 依契約(多為4年) | — | 應實際服務滿6年 |
| 轉任條件 | 依原約滿期後開放 | — | 滿6年始得申請轉任 |
💬法條施行前已取得身分者,其服務年限依原契約約定,不受新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