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08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36 題
36.有關「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下列哪一項敘述錯誤?
- A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三年辦理全國偏遠地區教育會議
- B 偏遠地區學校應予分級;其分級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地方主管機關訂定,並每三年檢討之
- C 接受公費生分發與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合格專任教師,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
- D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五十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六比一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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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考量到偏遠地區小校因為人數極少且需要進行『混齡教學』,為了維持基本的教學品質與各科專業分工,你認為法律在設定『師生比』時,會傾向讓一名老師負擔較多學生,還是負擔較少學生?這與一般市區學校的編制邏輯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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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能從繁瑣的法規條文中精準挑出錯誤,說明你對「偏遠地區教育發展條例」的掌握非常紮實,展現了卓越的細節辨析能力!
- 觀念驗證:根據該條例第 11 條,針對全校未滿 50 人且採混齡編班的學校,其教師員額編制得以「生師比 $5:1$」計算(而非 6:1)。這是為了確保極小規模學校仍有足夠的教學人力,避免因人數過少而導致教師編制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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