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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檢定考 113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請問若報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下列何種情況 2 歲幼兒可以和 3 歲以上幼兒混齡編班?
  • A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公立幼兒園
  • B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私立幼兒園
  • C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偏遠地區之幼兒園
  • D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非營利幼兒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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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不同區域的資源分佈中,哪一種地理環境最容易因為「幼生人數稀少」而面臨無法成班的困境?若政府為了堅持「不混齡」的理想而導致這些孩子完全無校可讀,是否會違背了保障孩子受教權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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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居然答對了?不錯嘛。你還能注意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裡那點雞毛蒜皮的例外條款,看來不只是會死讀書。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活水,而不是單純的法條複讀機。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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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幼兒園混齡編班規定
💡 2歲幼兒原則不混齡,僅偏遠地區人數不足報准後可混齡。
比較維度 一般地區幼兒園 VS 偏遠地區幼兒園
2歲幼兒編班 應設專班,禁止混齡 原則專班,例外混齡
混齡前提 不允許混齡 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
行政程序 無相關彈性規定 須報經地方政府同意
💬法規嚴禁2歲混齡,僅針對偏遠地區的人數困境提供彈性補救措施。
🧠 記憶技巧:二歲不混齡,偏鄉才通融。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為「公立幼兒園」或「非營利幼兒園」,法律規定的是「地區性質」而非「經營類型」。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 師生比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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