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幼兒園]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規定,幼兒園 2 歲以上未滿 3 歲幼兒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請問若報經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同意,下列何種情況 2 歲幼兒可以和 3 歲以上幼兒混齡編班?
- A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公立幼兒園
- B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私立幼兒園
- C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偏遠地區之幼兒園
- D 2 歲幼兒招收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的都會區非營利幼兒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不同區域的資源分佈中,哪一種地理環境最容易因為「幼生人數稀少」而面臨無法成班的困境?若政府為了堅持「不混齡」的理想而導致這些孩子完全無校可讀,是否會違背了保障孩子受教權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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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
哦,居然答對了?不錯嘛。你還能注意到《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裡那點雞毛蒜皮的例外條款,看來不只是會死讀書。至少證明你腦子裡還有點活水,而不是單純的法條複讀機。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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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混齡編班規定
💡 2歲幼兒原則不混齡,僅偏遠地區人數不足報准後可混齡。
| 比較維度 | 一般地區幼兒園 | VS | 偏遠地區幼兒園 |
|---|---|---|---|
| 2歲幼兒編班 | 應設專班,禁止混齡 | — | 原則專班,例外混齡 |
| 混齡前提 | 不允許混齡 | — | 人數不足致無法成班 |
| 行政程序 | 無相關彈性規定 | — | 須報經地方政府同意 |
💬法規嚴禁2歲混齡,僅針對偏遠地區的人數困境提供彈性補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