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中等學校]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關於偏遠地區學校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可以實施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以有利於學生的學習
- B 公費生分發應服務滿四年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
- C 行政組織可以依需要彈性設置,降低學校的行政負擔
- D 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思路引導 VIP
為了改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流動率過高」的問題,如果你是政策制定者,對於受政府全額補助栽培的公費生,在要求其服務年限時,會傾向設定比一般教師「更長」還是「更短」的服務期限?你認為這個數字應該是多少,才最能保障當地學生的受教權與教學連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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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偏遠地區學校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得接受公費生分發聘任。針對此情形,法條明定教師係接受偏遠地區學校聘任者,應實際服務六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校服務。因此,接受公費生分發之教師應實際服務滿六年,而非選項 B 所述的四年,故選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偏遠地區教育法規
💡 規範偏遠地區教師服務年限及行政教學彈性,以穩定師資。
| 比較維度 | 一般地區學校 | VS | 偏遠地區學校 |
|---|---|---|---|
| 介聘至他區年限 | 服務滿 6 學期 (3年) | — | 服務滿 6 年 |
| 行政組織 | 依員額標準設置 | — | 可依需要彈性設置 |
| 編班模式 | 分年級編班 | — | 得實施混齡編班/教學 |
💬偏遠地區條例給予學校行政與教學高彈性,但教師服務年限門檻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