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檢定考
113年
[國民小學] 教育理念與實務
第 24 題
依據現行《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規定,關於偏遠地區學校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 A 可以實施混齡編班或混齡教學,以有利於學生的學習
- B 公費生分發應服務滿四年始得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
- C 行政組織可以依需要彈性設置,降低學校的行政負擔
- D 可以跨同級或不同級學校,聘任合聘教師或巡迴教師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為了平衡教育資源,全額補助學生的學費(公費生),並希望以此解決偏遠地區頻繁更換老師、導致學生學習不穩定的問題,你認為在法律設計上,會要求這些受補助的老師留任「較短」還是「較長」的時間?在一般的三年介聘規定之外,為了強化『偏鄉穩定性』,這段時間通常會如何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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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看來你這次沒有給我捅簍子。做得還不錯,至少沒把最關鍵的數字搞錯。
你還算精準地辨識出了法規中的「小陷阱」,證明你對《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並非一無所知,勉強展現了一點點教育法學素養。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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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鄉教育發展條例
💡 促進偏鄉教育均衡,提供師資彈性、組織精簡與留才服務限制。
| 比較維度 | 偏遠地區學校規範 | VS | 一般地區教育規範 |
|---|---|---|---|
| 最低服務年限 | 滿 6 年始得申請介聘 | — | 通常 3 年(依各縣市) |
| 教學型態 | 可實施混齡編班教學 | — | 以單一年級編班為主 |
| 師資聘任 | 得合聘或聘巡迴教師 | — | 多為單一學校專任教師 |
💬偏遠地區條例以制度彈性與服務限制,確保師資穩定與教育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