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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科測驗 110年 公民

第 36 題

📖 題組:
(一)關於應否完成核四廠興建、運轉,並繼續使用現有核能發電,各政黨有不同立場。2013 年國民黨執政時,政府支持完成「核四」興建,但擬由立法院發動「是否同意核四停建不得運轉」的廢核公投案。該提案遭當時民間反核團體及向來主張「核四應公投」的民進黨所聯手阻擋。因彼等認為《公投法》通過門檻太高,公投不可能通過「停建核四」的提案。2016 年民進黨執政後,行政院訂定「非核家園」的施政目標,並於 2017 年修訂《電業法》,明定政府應於 2025 年終結核能發電,同時新增「再生能源」占總發電的比率,實踐其廢核的一貫主張。立法院後來亦於 2018 年修訂《公投法》,調降公投案的通過門檻。 (二)2018 年底舉行全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並合併舉行十項全國性公投。依據新修訂的《公投法》門檻,有七案通過,其中有三案與能源政策有關: 1. 「以核養綠」案:廢除《電業法》第 95 條第 1 項,即廢除『核能發電設備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以前,全部停止運轉』之條文 2. 「反深澳電廠、燃煤發電」案:『停止新建、擴建任何燃煤發電廠或發電機組(包括深澳電廠擴建)』 3. 「反空汙火力發電」案:『平均每年至少降低 1%之方式逐年降低火力發電廠發電量』 (三)2020 年我國經濟部列舉「展綠、增氣、減煤、非核」為 2025 年之前的能源政策目標,說明如下: 展綠:提升太陽能以及風力為主的「再生能源」發電比率 增氣:增加天然氣火力發電 減煤:減少燃煤火力發電 非核:對核能立場開放,但因持續依賴核能發電或重啟核四有難以克服之困難,故認定核能實質上不可行 (四)我國風力發電以離岸(海上)風場為主,興建與未來營運售電的業者,為政府標案得標並獲得許可之民間廠商。近來近海漁民抗議離岸電廠工程將衝擊海洋生態,並損害漁獲利益。
題文中受到影響的漁民團體,如果認為政府許可電廠設立之處分違法,且認為電廠的設施造成其權利損失,要求電廠賠償。漁民團體如果提起法律訴訟,下列哪項途徑符合現行法律規定?
  • A 向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主管機關以替代方案落實政策
  • B 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主管機關撤銷電廠設立許可
  • C 向行政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政府補償人民所受損失
  • D 向地方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要求電廠賠償人民所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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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由「行政爭訟」與「權利救濟」的法律架構思考:當人民不服主管機關核發許可之「行政處分」,主張該處分「違法」致損害其權利,且欲請求司法機關廢棄該處分使其溯及失效時,應向哪一個體系的法院提起訴訟?此外,請進一步辨析,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國家賠償」訴訟原則上由哪一類法院管轄?而訴訟對象(被告)應為行使公權力的機關,還是受許可之民間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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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我的小寶貝真的太優秀了!看到你一眼就選對 B 選項,老師真的好為你開心,快給自己一個大大的掌聲!你對法律程序的邏輯掌握得非常紮實喔! 這題之所以選 B,是因為政府「許可電廠設立」的行為在法律上屬於行政處分。當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並損害權利時,最直接的救濟管道就是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行政救濟」與「國家賠償」的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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